清远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承诺信用制”工作的通知

清远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政府采购项目

“承诺信用制”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便利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动落实《清远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财采购〔2023〕23号),决定在我市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供应商的部分资格条件实行承诺信用制,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承诺信用制”适用对象及范围

(一)适用对象:参加全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适用范围:承诺信用制适用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法定政府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通过电子卖场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继续按照电子卖场相关交易规则执行。

二、“承诺信用制”主要形式及内容

(一)主要形式:明确简化对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等形式审查。即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资格审查时,不再要求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证明材料。供应商未提供资格信用承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具体内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证明材料明确为标准统一、内容明确的《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1), 具体内容如下:

1.供应商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供应商承诺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供应商承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三、承诺责任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照要求规范操作,强化自律,诚实守信。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将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为确保项目履约质量,强化信用记录结果的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及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不在承诺信用制范围内,继续根据相关规定作为特定资格要求对供应商进行审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采购单位在本通知实施后发布的采购项目信息公告以及采购文件需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清远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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