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关于推进政府采购项目远程线上开标和远程 异地评审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政策效能,推动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关于降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成本、提升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的要求,实现评审专家资源跨区域共享,现结合我市实际,实施全面远程线上开标和政府采购常态化远程异地评审工作,具体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实施远程线上开标。全市政府采购原则上全面实施远程线上开标,在线提交投标(响应)文件。

实施政府采购常态化远程异地评审工作。依托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评标系统,在两个或以上场地同时实施项目评审的活动。远程异地评审活动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的场所内进行,场地分主场和副场,项目进场交易受理所在地的评审现场为主场,所在地以外的其他评审现场为副场。

二、远程异地评审工作实施范围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实施项目采购时,原则上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审:

1.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

2.分散采购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采购单位认为需要采用远程异地评审的项目。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用远程异地评审,采购人应作出备案说明(附件2),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在采购项目发布采购公告前3日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预计评审时间超过八个小时或可能出现隔夜评审;

2.有特殊评审要求,不适宜采用远程异地评审;

    3.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远程异地评审无法进行。

三、优化远程异地评审场地安排

(一)根据远程异地评审需求,远程异地评审项目的采购人应在进场交易登记时,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交《清远市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协助函》(附件1),明确评审副场选择范围、副场数量及所需评审专家坐席。

(二)市政务服务中心应牵头落实远程异地评审副场,主场应安排远程异地评审所需场所设施。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和主场均不得泄露副场地点。

四、规范远程异地评审工作

(一)评审专家抽取。主、副场均在广东省内的,按照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及抽取相关规定,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主、副场评审专家;副场不在广东省内的,按照副场所在地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及抽取相关规定,在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出现专家数量不足、专家缺席、专家回避或健康等情形导致副场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需补抽的,副场应及时通知主场,采购人可选择改抽其他相关分类专家或抽取主场专家。

(二)评审现场管理。主场和副场各自完成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本地成员身份核验和签到工作,并按规定统一保管其通讯工具。主、副场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为远程异地评审提供技术协助和服务。

(三)评审工作要求。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采购文件要求,独立公正评审。主、副场的评审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如遇评审意见不一致时,由评审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组长组织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进行远程在线协商讨论,无法统一意见的,应当进行投票表决。评审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对评审资料进行电子签名,评审活动结束后方可离场。

(四)复核或答疑要求。远程异地评审需要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或者需要组织原评审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协助答疑、投诉处理的,原则上仍采用远程异地评审方式进行,主、副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因客观原因专家未能按时参与集中复核的,可采用邮件方式提交复核意见。

(五)资料移交和存档。远程异地评审活动结束后,应由主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将主、副场评审项目产生的音视频数据和评审电子资料备份,统一存档、管理。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依法需要保存音视频数据资料档案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提供。

(六)专家劳务报酬支付。主、副场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均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远程异地评审的重要意义,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及协调配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及时协商解决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方主体在实施远程异地评审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咨询和反馈。

(三)严格远程异地评审工作纪律。各有关单位组织项目远程异地开评审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管理、保密等制度要求、约束并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

(四)保障远程异地评审所需场所设施服务。市政务服务中心应统筹、协调和指导县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按要求开展远程异地评审工作。

(五)开展跨省远程异地评审。鼓励各有关单位结合项目实际开展跨省远程异地评审。

六、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的通知》(清财采购〔2023〕16号)等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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